盐城市建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国防与盐城市建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终88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防,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建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大庆东路8号6楼。
法定代表人:XX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防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建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9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提交的送货单是认定*国防与盐城市建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欠款金额的重要依据。*国防在本院审理中主张其向公安机关查询显示,***是盐城市建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故对于涉案送货单签收人员***是否是盐城市建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审法院应在重审中予以查清并作出认定。
综上,鉴于本案二审出现新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93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飞
审判员周岩
审判员潘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