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21执1074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渡江南路112号左岸商务广场2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陈宝中,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环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富,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9)晋012民初495、496、4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1715元,或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要经全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