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26民初467号
原告:***,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渡江南路112号左岸商务广场2号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07204485。
法定代表人:陈宝中,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告:***,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原告***与被告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程**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5元,减半收取计2,2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