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辖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渡江南路112号左岸商务广场2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陈宝中,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富,董事长。
上诉人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2019)晋0121民初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一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项目位于山西省清徐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裁定不妥,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2019)晋0121民初49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