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民终2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浐灞新区辉煌木业经销部。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西安市浐灞新区辉煌木材经销部因与被上诉人杨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杨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2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市浐灞新区辉煌木材经销部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市浐灞新区辉煌木材经销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市浐灞新区辉煌木材经销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7元,减半收取为1418.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浐灞新区辉煌木材经销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季立耘
代理审判员何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