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民终63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马双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宝中。
委托代理人马双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丁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丁跃。
原审原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7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爱与被上诉人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扬州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双林、被上诉人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丁跃及原审原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二审期间***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基于该鉴定结论直接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故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73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36元,***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任蕾
代理审判员姬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