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班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兴化市银泉置业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班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扬州市建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化市银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713841838住所地兴化市张郭镇同济路**。
法定代表人:高厚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春,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扬州市建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
法定代表人:高广友,总经理。
上诉人兴化市银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开具发票属于税务机关处理的事宜,对银泉公司要求***公司开具发票的诉请不予理涉,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兴化市银泉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3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军强
审判员  顾连凤
审判员  潘贻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