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班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永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班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190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城东镇兴盐路8号。
法定代表人:唐永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希勤,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高广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苏1202民初1903号民事裁定,冻结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裁定冻结了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扬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被法院驳回、裁判文书已经生效为由,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扬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已被本院判决驳回,扬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继续保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无必要,故本院对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32×××98银行账户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沙林霞
人民陪审员  吉桃林
人民陪审员  顾瑜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