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7939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鸣、王素云,江苏格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扬州市建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732537794F,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高广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松,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扬州市建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只主张被告给付工程款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於 建
人民陪审员 陈立辉
人民陪审员 刘万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 助理 葛 平
书 记 员 冀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