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1084行初97号
原告扬州市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望直港镇耿耿工业集中区迎风路西侧2。
法定代表人吴天翔。
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苏中中路6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尧岭,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庆,该局工伤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朱晓涛,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颜必芹,女,1970年4月3日生,汉族,***人,住***。
原告扬州市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扬州市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嵇晓红
人民陪审员  薛家富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天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