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宝应县鑫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扬州市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23民初3606号
原告:某某县某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
被告:某某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原告某某县某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某某县某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县某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3元,由原告某某县某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祁 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蒋莹莹
书 记 员  杨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