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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开民初字第0015号
原告滨海县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五角场宏厦公寓综合楼6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滨海县滨海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男,5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海县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滨海县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县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滨海县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收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滨海县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寒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