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得胜环保有限公司

13481宜兴市和桥镇西锄村村民委员会与宜兴市得胜环保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3481号
原告:宜兴市和桥镇西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锄村委),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西锄村荷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282K11703751M。
法定代表人:吴桂良,西锄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忠(受西锄村委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丽敏(受西锄村委特别授权委托),西锄村委会计。
被告:宜兴市得胜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胜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王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93598F。
法定代表人:周国贤。
原告西锄村委与被告得胜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西锄村委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西锄村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锄村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元,由西锄村委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