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7516号
原告:中航南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月路**。
法定代表人:胡纪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安琪,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润港新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横沙乡富民支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斌。
原告中航南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润港新能源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航南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航南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沙卫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