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2209号
原告:中航南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港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朱玲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南乐路**/div>
法定代表人:安井将祐(YASUIMASAYUK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忠民,张一鸣,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航南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精密机电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钟 玲
审 判 员 黄 欣
人民陪审员 倪顺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毛水龙
书 记 员 李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