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常盛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常熟市常盛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象赛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5)泽执字第1262号
常熟市常盛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象赛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泽民初字第01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告江苏金象赛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常熟市常盛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1506569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我贷款利率计算),于2015年8月7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150656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金象赛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土地等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两套(房产证号为H2××20、H2××94);有车辆和土地登记信息,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且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缓处置为查封;被执行人已履行60万元,强制扣划1945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尚未执行到位712069元。因被执行人江苏金象赛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固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除上述暂缓处置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60万元、强制扣划194500元、以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2015)泽民初字第01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章熙全 审 判 员  朱金平 代理审判员  张世勋
书 记 员  金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