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9869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新桥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常盛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江阴市新桥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新桥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新桥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阴市新桥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少波
人民陪审员 王颖秋
人民陪审员 赵 英
法官 助理 陈鸿梅
书 记 员 张春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