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883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李九娟,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常州恒云华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阳西路9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A-6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九娟与被告***、常州恒云华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原告***、李九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九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九娟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