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恒云华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826民初6258号 原告:***,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涟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红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常州恒云华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阳西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常州恒云华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恒云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建二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恒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建二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建二局清偿被告***欠原告的工资67235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至2019年年底,原告经人介绍至***城项目工地做工,该工程由融侨公司发包给被告中建二局,后被告恒云公司承接了上述工程的劳务,被告恒云公司又将承接工程分包给了被告***。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67235元,并于2020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确实欠原告工资,条据是其出具给原告的。 被告恒云公司辩称,中建二局已经不差其钱了,工程款已经结清了,其与***也已经结清了。 被告中建二局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中建二局是淮安***城一期工程主体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承接了上述工程后又将其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恒云公司。后被告恒云公司与被告***签订班组劳务协议书,承包***城工程的20号、21号楼及融侨观邸工程27、28、29、30号楼的二次结构及初装修劳务施工作业,具体包括瓦工、木工、钢筋工、油漆工施工作业。原告系被告***雇佣并从事案涉工地的内墙粉刷工作,经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67235元,对此,被告***于2020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欠到***融侨观邸内粉29#27#30#工资陆万柒仟贰佰叁拾伍¥67235元2020年1月25日中建二局恒云华安劳务公司据***”。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本案中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要求被告中建二局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 本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二局将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恒云公司,恒云公司接到该工程后又将其中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雇佣原告进行施工。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67235元,原告有权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案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即被告中建二局就被告***拖欠的案涉工程劳动报酬先行清偿,被告中建二局先行清偿后,有权向招用原告的单位进行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672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上诉费账号:62×××78;被告***上诉费账号:62×××94;被告常州恒云华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费账号:62×××02;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费账号:62×××10。)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