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恒云华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5067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李九娟,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常州恒云华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72640951W,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阳西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该公司副总。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九娟与被告***、常州恒云华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李九娟于2022年9月29日以需要重新签订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九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九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李九娟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