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坛国华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凯达建材租赁站与常州金坛国华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民初1455号
原告:西咸新区XX城某某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西咸新区XX城XX街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XXXXXXXXXXXX。
经营者: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某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某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某某区,公民身份号码:32042XXXXXXXXXXXX。
原告西咸新区XX城某某建材租赁站诉被告常州某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4月22日受理。原告西咸新区XX城某某建材租赁站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州某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咸新区XX城某某建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咸新区XX城某某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常州某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7元,减半收取计1358.5元,由原告西咸新区XX城某某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张智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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