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坛国华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常州金坛国华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3653号
原告:***,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艳,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常州金坛国华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苑双联别墅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0699806D。
法定代表人:张伟。
被告:北京中俊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10号2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3304142498。
法定代表人:陆敬亭,总经理。
被告:吉安市东方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城亿都家居博览城29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060790032F。
法定代表人:董仁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钢,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鹰,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常州金坛国华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中俊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东方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
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苏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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