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49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御麒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29号楼2层29-3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常州金坛国华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苑双联别墅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北京御麒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常州金坛国华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京0114民初149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常州金坛国华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507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3月16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御麒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常州金坛国华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25072元的冻结或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韬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