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坛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金坛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3执3562号
申请人:常州金坛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良常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全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湖塘科技创业园科创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薛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常州金坛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3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金坛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50576元及利息(以45057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常州金坛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60元,由被告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信息、无不动产,有苏D×××××、苏D×××××、苏D×××××、苏D×××××、苏D×××××的车辆已经查封,下落不明不便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情况,2020年3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建刚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4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3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先彪
审判员  王保民
审判员  朱凤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欢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