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7)苏0481行初1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清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认定工伤决定、溧阳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清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虞 斐
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
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
书 记 员 卢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