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明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明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29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3月9日生,汉族,滨海县人,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常州明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老明路20号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23632141R。
法定代表人:黄志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明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了(2021)苏0481民初2789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一、常州明创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南渡镇土地整治项目二标段(永丰等村)工程款30万元,于2021年6月28日前支付给***;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常州明创建设有限公司不再要求***开具发票;四、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他涉;五、案件受理费344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420元,合计5865元,由***与常州明创建设有限公司各半负担,该款项于2021年6月28日前支付给***。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州明创建设有限公司已分别于2021年6月25日、6月28日向(2021)苏0481民初2789号案件的案款账号缴纳了30万元以及2932.5元,已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了付款义务,故***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周福岭
审判员  张志平
审判员  金 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薛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