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明创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明创建设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南渡镇人民政府、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2789号
原告:***,男,1986年3月9日生,汉族,滨海县人,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华,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明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老明路20号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23632141R。
法定代表人:黄志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溧阳市南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五星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481014143838J。
负责人:王鹏程。
原告***与被告常州明创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市南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常州明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380000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常州明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海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