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4民初186号之一
原告:谯守红,男,196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文,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谯守红与被告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坛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谯守红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谯守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谯守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谯守红预交),由谯守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