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86***与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4民初186号之一
原告:谯守红,男,196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文,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谯守红与被告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坛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谯守红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谯守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谯守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谯守红预交),由谯守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