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民终3903号
上诉人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双岭、李耀辉、杨宏娟、韩俊豪、韩志洋、***及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郑物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民初9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彦浩
书记员  王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