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宸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7279号
原告:陕西宸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飞天路588号北航科技园6号楼四单元三层航大企业服务中心K277。
法定代表人:卢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港园区兴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E座。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被告: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南长安街与滨河大道交汇处(南长安街壹号项目)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严鹏,总经理。
原告陕西宸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宸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陕西宸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宸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陕西宸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乙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