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4362号
原告: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075110XM,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港园区兴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玉,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超付劳务费665664.28元,并承担以665664.28元为本金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原告将位于北京瀛海三府项目架子搭设拆除维护劳务发包给被告,合同约定架子工综合单价23.5元每平方米,被告完成103091.52平方米,劳务费为2422650.72元,扣除被告应承担的罚款10000元及材料款2400元,被告应得劳务费为2410250.72元。原告共计支付被告3075915元,超付665664.28元,现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超付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2年2月12日,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签订《劳动合同即班组长岗位责任协议书》,主要约定:1、***负责施工瀛海三府项目的架子搭设拆除维护分项工作,包括所有墙柱外操作架、墙柱内操作架、布料机架子、大模板插架、安全通道、四口五临边、外挑网、室外电梯架子、二次结构临边架子维护的搭设及拆除,包括甲方新规范搭设、防护等项目;2、承包方式:***代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聘用合格的班组工人及小型辅材,工程所需架料、扣件、油漆由甲方用人单位提供;3、劳动报酬:……,价款包括包劳务、辅材及小型机具、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保管理费、工人工资、福利、交通、医疗、保险所有有关政府的所有管理费及各种证件的手续费、管理费、利润等有关费用。***施工后,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多付***工程款为由主张***返还多付部分,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瀛海三府项目相关工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 影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文娟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