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民初10698号
原告: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075110XM,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港园区兴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强。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原告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文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英阔
书 记 员 麻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