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1民初2881号之一
原告:临沂正加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兴城。
被告:徐州九龙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进区湖塘永泰建筑设备租赁站。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市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常州市科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市金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被告:惠民县满昌化纤绳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沂正加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九龙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武进区湖塘永泰建筑设备租赁站、常州市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惠民县满昌化纤绳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临沂正加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九龙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正加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九龙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其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正加塑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九龙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田 晶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1民初2881号之一
原告:临沂正加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兴城。
被告:徐州九龙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进区湖塘永泰建筑设备租赁站。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市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常州市科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市金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被告:惠民县满昌化纤绳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沂正加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九龙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武进区湖塘永泰建筑设备租赁站、常州市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惠民县满昌化纤绳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临沂正加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九龙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正加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九龙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其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正加塑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九龙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田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