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2038号
原告:常州市金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03639791D,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746962746,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艺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