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坛市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53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坛市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司马坊公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晨风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嬿,女。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坛市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通公司)、***、金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终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撤销的案件案号错误,二审法院按照居间合同纠纷案由审理错误,二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程序违法。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只知道系劳务公司招工,苏州通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圣通公司、劳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劳务公司非法收取了申请人的费用,应当予以全额返还。3、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系需要劳务公司办理出国劳务并非要求劳务公司提供居间出国服务。二审法院认定圣通公司与申请人存在出国劳务服务合同关系错误,据此劳务公司更不应该收取申请人的费用。综上,请求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案号错误,其可以要求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补正,该事项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案件进入再审事由,且基于案件查明事实的需要,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申请人主张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各方当事人法律性质的问题。根据***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名称及具体合同内容看,二审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居间法律关系并无不当,事实上劳务公司亦按照合同约定促成了***与相关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实际出国提供劳务,劳务公司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收取居间费用,二审法院对于***要求劳务公司返还相关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此外,二审法院依据***与圣通公司签订的《赴日技能实习派遣合同》认定双方形成出国劳务服务合同关系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二审法院对于法律关系认定并不存在错误。本案中***回国系因自身原因所致,二审法院对其关于退还相关服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 洪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