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坛民初字第2301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
被告***,男,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
被告金坛市兴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保险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罗保诉被告***、金坛市兴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