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吕墅建筑工程公司

常州市吕墅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常民终字第2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吕墅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吕墅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武进区奔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常州市吕墅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唐文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8元,减半收取111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顾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