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吕墅建筑工程公司

常州市吕墅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民申1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46年8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市吕墅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组织机构代码证2511046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唐文**与被申请人常州市吕墅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5)新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常民终字第22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因其与被申请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纠纷已得到解决,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万扬飞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