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1681江苏雷霆物流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92民初1681号之一
原告:江苏雷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颖,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波,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黄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领军(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雷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2019年12月27日,原告江苏雷霆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雷霆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33元减半收取1666.5元,由原告江苏雷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 慧
人民陪审员  虞明亮
人民陪审员  唐静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谢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