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华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2270号
原告: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693345270K,住所地常州经济开发区丁堰街道沈庄村。
法定代表人:黄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明,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8590134U,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桃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华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玖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 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