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民初1332号之三
原告:江苏华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桃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鹏,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骁,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丁堰街道梅港村委横塔村。
法定代表人:黄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华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华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25元,由原告江苏华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 慧
人民陪审员 浦金娣
人民陪审员 虞明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