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与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终2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837176921D,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693345270K,住所地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丁堰街道梅港村委横塔村。
法定代表人:黄微,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4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青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