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574-1号
申请人:常州市天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建昌集镇镇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天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我院已对二被告名下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现二被告名下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六个银行账户中已有一个账户余额已达到保全金额4687902.5元,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名下其余账户解除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天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常州市天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的查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华城支行账号:32×××68);
二、解除对***以下银行账户的查封(1、中国建设银行金坛西门支行账号:43×××96;2、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单支行账号:43×××89;3、中国建设银行金坛支行账号:62×××12;4、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广渠门支行账号:02×××43)。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晓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