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天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5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天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899903768,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建昌集镇镇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丁逸君。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孟鸿丽,女,1976年11月5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天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孟鸿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3民初7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天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255296.66元,并以5205296.6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孟鸿丽对第一项中的4833175.62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孟鸿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9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孟鸿丽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2年1月24日、2022年1月25日、2022年3月23日、2022年3月29日、2022年4月26日、2022年4月27日、2022年5月16日、2022年6月5日、2022年6月2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孟鸿丽银行存款5752元转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2023年1月25日、2022年3月30日-2023年3月29日、2022年4月27日-2023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孟鸿丽名下有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幢××单元××室不动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不动产有抵押,本院暂不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苏DW××**路虎牌车辆,被执行人孟鸿丽名下有苏D7××**起亚牌车辆,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6月2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413民初7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王先彪
审判员  史春海
审判员  王希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