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市天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969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常州市天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建昌集镇镇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丁逸君,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常州市天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钱 蓉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明伟
书 记 员  金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