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102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16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军,常州市金坛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运皓,男,汉族,1994年1月14日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博,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凯尔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85566417P,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苑1号楼243室。
法定代表人:钟彬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芳梅,江苏常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州市天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899903768,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建昌集镇镇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邓寅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凯尔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市天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凯尔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市天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丽莉
人民陪审员 陆伟明
人民陪审员 柳易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单光松
书 记 员 张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