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庄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青岛平亿信商贸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庄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5212号
原告:青岛平亿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木场**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春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可,山东昊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庄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农民街**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史庄成,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平亿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庄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青岛平亿信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84327.84元(其中包括所欠货款449729.25元及违约金334598.59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7年7月起,被告因其自身施工需要,与原告签订了山西吕梁孟门工程、浙江湖州德清工程木方买卖合同,在原告处购买木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木方的种类、规格、单价、运费及违约责任等。原告在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未将上述款项给付原告,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致使原、被告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鲁0213民初4349号(以下简称4349号案件),该案已于2020年9月18日调解结案。原告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告的起诉系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4349号案件与本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均相同,因此,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平亿信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立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玉翠
书记员薛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