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43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平亿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559号木场2区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CK62X19。
法定代表人:陈春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山东昊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庄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农民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72639395R。
法定代表人:史庄成,职务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平亿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庄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鲁0213民初43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淮安市庄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查封了担保人顾春宝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天一方中商业地带B-11号网点一套。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庄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顾春宝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天一方中商业地带B-11号网点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清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韩璐
书记员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