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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21执17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益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长虹中街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933804955。
法定代表人:陈全荣。
被执行人:淮安市庄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农民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72639395R。
法定代表人:史庄成。
被执行人:史庄成,男,汉族,1965年0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益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庄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史庄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21民初2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333385.1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益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庄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史庄成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浙江益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尚有执行款1333385.13元及利息未受偿。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521执17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毅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