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庄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安市庄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03民初64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邦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庄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农民街**。

法定代表人:史庄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飞,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庄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邦钺,被告庄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淮安劳人仲案字(2020)第191号仲裁裁决书;二、自2020年5月6日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三、判决被告给付双倍工资352000元(自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6日,被告聘用原告为项目经理,约定每月1.6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被告庄园公司辨称,一、本案系案外人郝昌亮以被告名义挂靠承接项目,原告系郝昌亮雇佣。二、原、被告之间并不接触,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6月1日,庄园公司与郝昌亮签订《挂靠协议》,合同约定:郝昌亮承揽的临港南汇新城NHC101社区01单元19-02、20-01、22-02地块新建项目1标段总承包项目二次结构项目,以被告庄园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受被告庄园公司管理和业务指导,被告庄园公司收取项目管理费。郝昌亮找到原告**负责工地管理担任项目经理。

2020年7月6日,原告**就本案诉讼请求向淮安市淮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7月31日,淮安市淮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淮安劳人仲案字(2020)第191号仲裁裁决书,内容为:对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书诉至本院。

上列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20)苏0803民初196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笔录,仲裁笔录,银行电子回单,成本册和淮安劳人仲案字(2020)第191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原告**系由案外人郝昌亮找到进入工地担任项目经理,案外人郝昌亮挂靠被告庄园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原、被告并不接触,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原告基于劳动争议向被告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淮安劳人仲案字(2020)第191号仲裁裁决书对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书。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61)

审判员  孙环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凯